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健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包裝袋叁只(毛重共貳點貳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健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緝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毛重2.2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4年
3月2日為警查獲,其中所涉施用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8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毒聲字第3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5年12月22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同署檢察官於95年3月27日以95年度偵緝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860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緝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在卷可稽。而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4年9月9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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