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54,962.3元,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異議,視為原告於同日起訴,故以同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315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36,167,644元(計算式:1,154,962.3元31.315=36,167,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0,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