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葉友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6,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