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林意梅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被告楗榮生化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愫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楗榮生化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44,652元及遲延利息,核屬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此部分,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000÷
2=500)。再原告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