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6號上訴人戊○○
己○○庚○○丁○○
樓之1子○○○癸○○壬○○丙○○○辛○○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中縣新社鄉公所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國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經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6,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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