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申請書及
審查表在本卷足佐,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主張以觀,其並非顯
無勝訴之望,經本院審核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