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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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
爭信用卡使用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第27條
即可得知。原告前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既因
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條規定,自應仍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
轄權,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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