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張慶輝 間請
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及
理由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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