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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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717號

聲請人 蔣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清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6,712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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