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救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
相 對 人 盧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
扶助,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附卷可稽,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聲
請人所提訴訟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