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25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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