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關係人環鼎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環鼎實業有限公司間因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