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63號原告 張陳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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