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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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相對人乙○○

代理人 游亦筠 律師

唐樺岳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翰承 律師

程序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丙○○心理師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二、經查,本院前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6號裁定選任丙○○心理師擔任本件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成年子女丁○○、戊○○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丙○○心理師已進行閱卷、分別與兩造、未成年子女人、二名未成年子女之導師、教練進行訪談,實際深入瞭解兩造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情形、監護意願、未成年子女實際受照顧狀況及需求,並提出書面報告建議到院,本院審酌程序監理人已確實執行職務,自應酌給報酬。從而,本院爰依上揭標準,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行業別執行相關業務的一般收費標準、暨程序監理人所提出之工作報酬計算說明,核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28,000元。

三、又本件係依相對人之聲請而選任程序監理人,相對人當庭承諾同意終局全額負擔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見本院卷第190頁背面),故認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應全部由相對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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