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 邱東生

被告 邱榮生

邱政生

邱秋香

邱癸香

邱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美濃區龍中段1356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9,8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98㎡×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原告權利範圍51375/159800=1,48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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