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現場照片」應予更正補充為「現場照片三十六張」,並予補充「卷附之現場平面圖一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該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及另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所為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以及各該次賭博犯行之間,均同時為之,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本件被告之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覆核無該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7PK」六台(含IC板六塊)、「「小 瑪莉 」一台(含IC板一塊)、「 司洛拉 霸」五台(含IC板五塊)、「麻將」二台(含IC板二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代幣一萬一千七百枚、對帳報表四張、帳冊九本、監視鏡頭一具、監視器螢幕一台,為被告所有供經營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國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7PK」│六台(含IC板六塊)│├──┼─────────────┼─────────┤│二│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塊)│││」││├──┼─────────────┼─────────┤│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司洛拉│五台(含IC板五塊)│││霸」││├──┼─────────────┼─────────┤│四│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麻將」│二台(含IC板二塊)│├──┼─────────────┼─────────┤│五│代幣│一萬一千七百枚│├──┼─────────────┼─────────┤│六│對帳報表│四張│├──┼─────────────┼─────────┤│七│帳冊│九本│├──┼─────────────┼─────────┤│八│監視器鏡頭│一具│├──┼─────────────┼─────────┤│九│監視器螢幕│一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