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85號上訴人 李冠儒 視同上訴人 余兆斌 被上訴人 戴榮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