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 張素蘭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周孟儀 律師被告李守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一號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1號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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