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74號原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愛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豪 被告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豪被告 伍宥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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