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陳家慶 被告 陳家祥
陳易駿 陳明桂 陳月梅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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