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聲請人 鄭正榮 聲請人 洪美娥 聲請人 黃廉淞 法定代理人 黃俊郎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鄭正榮、洪美娥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收養黃廉淞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鄭正榮(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與其配偶洪美娥(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經被收養人黃廉淞(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法定代理人黃俊郎同意,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健康證明、財產證明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有上開證據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等陳明可據。經本院函請澎湖縣政府社會局進行訪視,據覆略以:收養人夫妻願意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為兒子,提供被收養人完善生活照顧及栽培,又收養人二人間彼此感情融洽,居家環境及經濟能力尚屬穩定,親友支持力量完善,整體照顧能力佳,可供被收養人優勢成長環境,請依被收養人最佳利益裁定此聲請等情,有兒童及少年收養家庭訪視評估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參酌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能力,且於本院通知雙方到庭詢問時,觀察雙方互動清形,見收養人夫妻對被收養人甚為疼愛,而被收養人對收養人夫妻則甚為親暱自然,已稱呼彼等為爸爸媽媽,顯見雙方已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收養人夫妻確實可給與被收養人所需之父母之愛及提供更佳之成長環境,堪認本件收養符合未成年之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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