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戊○○法定代理人己○○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即反訴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