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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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楊國東
陳雪紅 原告 楊尚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A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航飛行發展協會及 柯銘修 之繼承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訴訟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訂有明文。
㈡、查本件起訴狀列「A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柯銘修之繼承人」為被告,卻未記載任何足資辨識人別之資訊,顯然目前之起訴容有當事人不明之瑕疵,是請陳報:⑴、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 楊宗儒 之繼承系統表。⑵、柯銘修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柯銘修之繼承系統表。⑶、「A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之A所指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徐建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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