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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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信宏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審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