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上訴人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被上訴人 李鈺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
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
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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