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96號上訴人景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億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萬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