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廖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而取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南集義股│NX-0000000│股票│1│8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