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0號聲請人雍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賴雪梅 訴訟代理人 詹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邱美束 │第一商業銀│101年3月31日│15,850元│DA0000000││││行佳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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