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附民原告 林金定 附民原告 楊壽長 附民被告 溫千賢 上列被告溫千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於101年11月30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本院於同日審結),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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