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美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