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聖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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