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李小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海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5萬9430元,反訴部分為17萬元,合計22萬94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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