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己○○、庚○○、乙○○○、丙○○、丁○○、辛○○、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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