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70008189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