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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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970007675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執行卷宗所附資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7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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