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76號聲請人 李智堯 法定代理人 葉秀亮 前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金成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弄00號)於民國97年1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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