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聲請人所提「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最大債權銀行願提
供「二階段月付12,000元」之還款方案,請具體說明該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㈡聲請人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含信用卡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
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之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為清償,請區別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列表提出明細。
㈣聲請人近2年及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㈤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如未兼職,
其具體原因為何?㈥聲請人陳報之撫養權利人( 吳善雄 、 趙淑鑾 )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共同扶養之說明及其釋明之證據;如有共同扶養義務人,併提出其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該扶養權利人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