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
       李銘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黃木園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情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黃世庸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情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劉黃 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情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四、原告應具狀陳報分割標的之市場交易價值及相關佐證,如不
  能提出相關佐證,是否聲請鑑價?若聲請鑑價請陳報三鑑價
  機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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