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正園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
李銘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黃木園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情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黃世庸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情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劉黃 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情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四、原告應具狀陳報分割標的之市場交易價值及相關佐證,如不
能提出相關佐證,是否聲請鑑價?若聲請鑑價請陳報三鑑價
機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