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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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羅金蓮 代理人吳汶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日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豐窯業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係聲請人配偶 謝德安 所有,嗣謝德安死後該股份為聲請人所繼承,惟因聲請人不知系爭股票存放何處,而已向日豐窯業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11年5月1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日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65-NY-0000000號至65-NY-0000000號普通股14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