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張與倫 法定代理人 張晏榕
潘玲宜 被告 賴玟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33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