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地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45號原告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立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林宗諺 律師上列原告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35023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據以補正正確之起訴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新台幣(下同)193,942元部分不服,屬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二千元,不須再繳費。
㈡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公布違規事由),屬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二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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