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6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6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615號原告 廖玉成 住花蓮縣○○鄉○○村○○○街00巷0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下列事項:
1.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2.如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北監花裁字第44-PY0C53947號裁決,其受處分人為「億友交通有限公司」,並非原告。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該公司為原告,提出由該公司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補正狀。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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