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95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鄧靖渝
王順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35,2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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