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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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呂以勒 住花蓮縣○○市○○里0鄰○○00○00號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34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50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季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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