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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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嘉愷 被告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吳東龍 被告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莊碧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98年度自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民國99年6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將依同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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