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0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NADYA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9,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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