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一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