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一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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