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26號
原   告  于桂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請求之原因事實,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起訴程式尚
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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