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緝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之罪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5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同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附表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號審理並諭知罪刑後,受刑人雖提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8號認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而予以駁回,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2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駁回部分: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則甲、乙兩罪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參照)。查附表所示6罪,其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編號2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判決確定日為97年4月8日,而附表編號6之罪犯罪時間為97年4月21日,既係在附表編號2之罪判決確定後復犯之,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日(聲│96年11月2日(聲│96年12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4│請書誤載為96年4│請書誤載為10日)│││月6日)│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案號││1811號│1811號│23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3號│97年度訴字第3號│97年度訴字第234││事實││(聲請書誤載為97│(聲請書誤載為97│號││││年度上訴字第328│年度上訴字第328│││││號)│號)│││├──┼────────┼────────┼────────┤││判決│97年1月31日(聲│97年1月31日(聲│97年4月30日││審│日期│請書誤載為97年4│請書誤載為97年4│││││月8日)│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234││││328號│328號│號││├──┼────────┼────────┼────────┤││確定│97年4月24日│97年4月8日│97年5月19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9日(聲│97年1月30日│97年4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日)││請書誤載為30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案號││232號│475號│83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4│97年度訴字第295│97年度訴字第475││事實││號│號│號││├──┼────────┼────────┼────────┤││判決│97年4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10月22日││審│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4│97年度訴字第295│97年度訴字第475││││號│號│號││├──┼────────┼────────┼────────┤││確定│97年5月19日│97年6月19日│97年11月1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