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明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訴人乙○○
丁○○戊○○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被上訴人永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4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兩造界址之認定,應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4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判決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佳瑛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